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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艳丽与严勇、张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丽,严勇,张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周艳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严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万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周艳丽与被执行人严勇、张万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9272.90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高       晖代理审判员 :帕尔哈德江·瓦依提代理审判员 :       车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钟     晓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