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巧诉被告薛依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巧,薛依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0853号原告马秀巧被告薛依凡原告马秀巧诉被告薛依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秀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依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9日,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1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下欠1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薛依凡向原告马秀巧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马秀巧现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借款人:薛依凡2014.4.9号”。原告自认被告出具借据后已还款2000元,下欠8000元。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依凡偿还原告马秀巧借款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薛依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