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大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保字第0017号申请人天津市大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侧大孚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殷广坡。被申请人天津市俊诚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九园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穆群利。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1.667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爱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该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