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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陈靠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海,陈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海,男,1950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陈靠山,男,1951年1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文海申请执行陈靠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张文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靠山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开立有存款账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陈靠山已将标的款1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陈靠山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开立有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