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执字第8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中孝与于会生、于海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孝,于会生,于海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854-3号申请执行人:孙中孝。被执行人:于会生。被执行人:于海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城执字第854-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于会生所有的车号为鲁G×××××捷达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会生所有的车号为鲁G×××××捷达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