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凯抢劫罪,刘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291号罪犯刘凯,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埇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凯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刘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宿中刑终字第001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凯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刁 元 战审判员 王宇堂代理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红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