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施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99-1号申请人:施浩,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定华,机构代码:70509471-3。施浩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名下财产4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