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路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路源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广州市路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何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平,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茜,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奋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市路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一钉审判员 唐知莹审判员 向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