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姜学娟与陈星章、陈文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娟,陈星章,陈文义,魏永凯,杨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姜学娟。被告:陈星章。被告:陈文义。被告:魏永凯。被告:杨世武。原告姜学娟诉被告陈星章、陈文义、魏永凯、杨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学娟以被告陈星章、陈文义、魏永凯、杨世武应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星章、陈文义、魏永凯、杨世武给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按姜学娟提供的地址向魏永凯、杨世武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认为:姜学娟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姜学娟既不能提供魏永凯、杨世武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姜学娟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姜学娟可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学娟的起诉。原告姜学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