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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贝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金贝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贺莉莎,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州金贝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永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贝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50元,减半收取12675元,由原告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继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