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