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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陈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某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