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洪泉与胡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泉,胡乃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洪泉,男,1971年5月10日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安西路丰泽园小区。被告胡乃臣,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原告张洪泉与被告胡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过程中,按原告提供被告胡乃臣的居住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回原告张洪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