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洪泉与胡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泉,胡乃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张洪泉,男,1971年5月10日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安西路丰泽园小区。被告胡乃臣,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原告张洪泉与被告胡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在送达过程中,按原告提供被告胡乃臣的居住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洪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回原告张洪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