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杨金枝,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住湖南省澧县。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民红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郭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彭 炜审判员 孙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遁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