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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执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肖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5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洞泾村。法定代表人顾雪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宛诗。被执行人肖忠明。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肖忠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张开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肖忠明应归还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46元。因被执行人肖忠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忠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肖忠明在外结欠巨额债务,本院尚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0764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龙丽佳针纺织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开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赵云凤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