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与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云龙里****号。经营者:丁志伟。被告: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瑞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诉被告莱钢集团烟台钢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1元,由原告芝罘区思科电机技术中心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岱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