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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建筑与朱久祥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筑,田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建筑,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田振明,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吴建筑与田振明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振明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发放工资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振明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连续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刘爱民审判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