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先湖与郑春德、汪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春德,周先湖,汪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春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先湖。原审被告:汪春红。上诉人郑春德为与被上诉人周先湖及原审被告汪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商初字第389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春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春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春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上诉人郑春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