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与陈陶亮、王凤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陈陶亮,王凤姣,汪清萍,王炎华,林志勇,袁莲珠,陈涛,张德慧,徐长发,汪淑华,许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A座。负责人:刘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向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婉妮,该行员工。被告:陈陶亮。被告:王凤姣。被告:汪清萍。被告:王炎华。被告:林志勇。被告:袁莲珠。被告:陈涛。被告:张德慧。被告:徐长发。被告:汪淑华。被告:许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与被告陈陶亮、王凤姣、汪清萍、王炎华、林志勇、袁莲珠、陈涛、张德慧、徐长发、汪淑华、许雯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长发、汪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撤回对被告徐长发、汪淑华的起诉。审 判 长 郑继平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