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联宝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联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14号中百大厦四楼,联系电话:0772302****被执行人:安徽联宝物流有限公司,现住安徽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临泉路交口长春都市花园逸景台C座24-C502室本院在执行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联宝物流有限公司关于仓储合同一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可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婷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