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东马村新巷38号,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东马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