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耿艳伟与王轩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耿艳伟,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轩,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26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轩有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轩所有的皖S×××××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