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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程凯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32号罪犯程凯,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程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6年9月30日交付执行。2006年12月13日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2007年5月16日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8分。2013年6月、2013年12月该犯自学考试分别两门、两门课程考试合格,奖考核分8分、8分;2013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优秀学员,分别��考核分3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