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骁与魏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37号原告:刘骁,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颖,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智利,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刘骁与被告魏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