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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骁与魏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37号原告:刘骁,男,汉族,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颖,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智利,男,汉族,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刘骁与被告魏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蒋鸿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