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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毅芬与龙海市角美镇田里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芬,龙海市角美镇田里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杨毅芬,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市角美镇田里村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田里村。负责人毛亚典,系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芬与被告龙海市角美镇田里村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毅芬负担。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舒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