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邵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常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琳审 判 员 王 琴人民陪审员 瞿燕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