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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邱祖民、王丹、苏州神州担保有限公司、胡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邱祖民,王丹,苏州神州担保有限公司,胡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李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祖民。被执行人王丹。被执行人苏州神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红兵。被执行人胡红兵。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邱祖民、王丹、苏州神州担保有限公司、胡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邱祖民、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684082.16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7月25日的罚息人民币53293.14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1.07%计算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苏州神州担保有限公司、胡红兵对邱祖民、王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神州担保有限公司、胡红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邱祖民、王丹追偿。三、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07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3880元,邱祖民、王丹负担人民币44127元。苏州神州担保有限公司、胡红兵对邱祖民、王丹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房产均有抵押贷款本案中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109903.3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