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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诉被告陆孝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陆孝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王立军,男,1979年8月8日生。被告陆孝刚,男,在光山县文广新局文化馆工作。原告王立军诉被告陆孝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开庭审理中,原告王立军、被告陆孝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饶祖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