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诉被告陆孝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陆孝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王立军,男,1979年8月8日生。被告陆孝刚,男,在光山县文广新局文化馆工作。原告王立军诉被告陆孝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开庭审理中,原告王立军、被告陆孝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饶祖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梦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