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铜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张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铜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社理事长。被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官湖镇。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大孙村。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吴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秀华。原告铜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张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涉及徐州华纳威尔克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中原木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合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类案件由邳州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