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法定代表人:张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福明,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何某,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何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金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钦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