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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洪祥诉被告杨守杰、任香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祥,杨守杰,任香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杜洪祥,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守杰,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任香连,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祥诉被告杨守杰、任香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祥撤回对被告杨守杰、任香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