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洪祥诉被告杨守杰、任香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祥,杨守杰,任香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杜洪祥,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守杰,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任香连,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祥诉被告杨守杰、任香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洪祥撤回对被告杨守杰、任香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