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与张俊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张俊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东街101号金融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7592860-6.负责人金福河,系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林,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现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俊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俊林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