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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与上林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上林县人民政府,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下南经济联合社,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下北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宾行初字第52号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玉固,该社主任。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蓝宗耿,县长。委托代理人覃香杰,上林县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潘泉瑾,上林县调处办公室干部。第三人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下南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英成,该社主任。第三人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下北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李坚杞,该社主任。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传刚,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林县大丰镇皇主村上塘狂经济联合社不服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上政发(2014)55号《上林县人民政府关于塘泉水塘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林县大丰镇上塘狂经济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谢家坚代理审判员  蓝 珊人民审判员  覃家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