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王侧与薛亚东、薛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侧,薛亚东,薛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550号原告王侧,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孙俊丽,女,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系王侧之母。被告薛亚东,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薛珂,女,汉族,1991年9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薛亚东,身份情况同被告薛亚东,系薛珂之父。原告王侧与被告薛亚东、薛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