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杨秀英等3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杨秀英,雷泽辉,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12-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被执行人杨秀英,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泽辉,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79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秀英、雷泽辉、周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秀英、雷泽辉、周明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