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顾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顾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负责人俞卫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佳。被执行人顾春芳。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顾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到位17000元,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顾春芳偿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5月5日的利息、罚息计人民币2847671.45元,并支付2014年5月6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按年息10.88%计息,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按年息11.358%计息。前述款项,被执行人顾春芳在2014年11月20日前履行。二、若被执行人顾春芳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常熟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顾春芳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4幢1021-1044室的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抵押设定的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常熟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顾春芳抵押的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4幢1021-1044室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抵押设定的最高额范围内(详见清单)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08元由被执行人顾春芳负担,由被执行人顾春芳于2014年11月20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518417.4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顾春芳名下有多套房产,均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其中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4幢1021-1044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系本案抵押财产,现正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处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理。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741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13501417.4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