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梁羡悦与王夏炎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羡悦,王夏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139—2号申请执行人梁羡悦,女,汉族,1986年5月5日出生,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土产公司麻仓小区徐高志住宅楼C幢401房。被执行人王夏炎,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化州市播扬镇教育办宿舍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王夏炎应当偿还3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羡悦,因被执行人王夏炎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夏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的工资帐户(帐号:60592402326830XXXX)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王夏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的工资账户(帐号:60592402326830XXXX)存款至本院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光明分理处,帐号:44001690917059777888)。三、冻结被执行人王夏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支行的工资账户(帐号:60592402326830XXXX),冻结期限为半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伟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