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9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林永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9起诉人:林永英。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起诉人林永英以东台市教育局、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林永英诉称:东台市教育局无故克扣本人退休金,虽经多次信访但均未能得到解决。现诉讼:一、东台市教育局补发无故克扣的退休金49375元,并补偿从2010年1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二、东台市教育局依法补偿因公致残的补偿金212264元。三、东台市教育局从2015年6月1日起将退休金补增至2214元。本院认为:起诉人林永英于1983年被原东台县许河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辞退其民办教师工作。现起诉人林永英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永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