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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代家湾。法定代表人马会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中冶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127.67元(从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日),承担诉讼费3350元、执行费5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399827.6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