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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瑞安市恒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东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恒保诚贸易有限公司,台州东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瑞安市恒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开泰大厦3单元305室。法定代表人宋晓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晓捷、潘银伟(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东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小水埠村。法定代表人张大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恒保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东龙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恒保诚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另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恒保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恒保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