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裕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明裕。委托代理人何源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宗、陈镇成,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裕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明裕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8元,撤诉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李明裕承担。原告已缴纳2448元。审 判 长 许眉笑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人民陪审员 戚晓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柳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