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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维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谢维文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维文,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维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麟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