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李××。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子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