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魏恩双与尹长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恩双,尹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梁恩双,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尹长福,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2014)木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尹长福履行义务。经本院工作,已将被执行人尹长福欠款扣划完毕,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中11400元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