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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洪福与胡德强、刘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福,胡德强,刘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孙洪福。被执行人胡德强。被执行人刘静静。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4122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书坤审判员  田 政审判员  孟俊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