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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264-2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旭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助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