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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小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小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曾献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艳,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晓勇,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小龙。委托代理人胡文志,四川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成都中联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范艾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