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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明诉被告张忠、何玉明、何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明,张忠,何玉明,何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刘艳明,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忠,住涿州市。被告何玉明,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何晓刚,住址同上。原告刘艳明诉被告张忠、何玉明、何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何玉明、何晓刚蔚县银行帐户230万元。如款额不足,请求查封何晓刚位于河北燕郊福成润馨苑8-1-806楼房一套。请求查封何玉明的冀GUA8**轿车一辆,请求查封何玉明蔚县南留庄乡大饮马泉泉村村口半沟煤站所有资产,且并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何玉明、何晓刚蔚县银行帐户230万元。如款额不足,请求查封何晓刚位于河北燕郊福成润馨苑8-1-806楼房一套。请求查封何玉明的冀GUA8**轿车一辆,请求查封何玉明蔚县南留庄乡大饮马泉泉村村口半沟煤站所有资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