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辉与唐玉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唐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7号原告:张辉,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唐玉明,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唐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唐玉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钱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房屋一套;二、冻结唐玉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举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