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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被告袁某,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袁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