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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牛×与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072号原告牛×,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毕×,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原告牛×与被告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被告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诉称:我与毕×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我与毕×均系再婚,因我与毕×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相识时间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各异,没有共同语言,互不信任、互不理解,经常因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直至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生活。毕×不分青红皂白的就对我非打即骂,我为了能挽回夫妻感情一直忍气吞声,但毕×却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2015年4月5日毕×又对我使用暴力,对我进行打骂,导致我颈部、胳膊、腿部以及身上等多处受伤,毕×的这种种行为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我一直忍让曾给过毕×好多次机会,希望毕×能有所改变,挽回夫妻感情。但是我再怎么努力也于事无补,毕×仍不知悔改。综上所述,毕×的行为严重伤害我的感情,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肉体折磨,现我与毕×再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为了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解除我的精神痛苦,维护我的人身权利不再继续受到侵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我与毕×离婚;2、诉讼费由毕×承担。被告毕×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打骂牛×。经审理查明:牛×与毕×于2011年��行相识,于201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牛×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审理中,毕×提出双方还有感情,还能一起生活,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相理解和扶持才能巩固和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牛×与毕×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协商解决。现毕×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希望还能在一起生活,而牛×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 搜索“”